表决通过福建新建小区必须配建体育设施

N海都全媒体记者李琪

3月30日上午,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条例》围绕全民健身补齐短板,对于解决群众“去哪儿健身”“怎么健身”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共六章54条,就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去哪儿健身”不再难

为打造“十五分钟健身圈”,《条例》提出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活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优先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设施。乡(镇)、街道应当建有全民健身中心、中小型足球场、社区体育公园等公共体育设施。规定新建小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体育设施,既有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配建体育设施。新建公园按有关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已建公园因地制宜予以补建。

为解决“一地难求”问题,《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同时,鼓励利用城市空闲土地、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或者改建全民健身设施。发挥我省生态环境优势,支持依法利用林业生产用地建设森林步道、登山步道等全民健身设施,利用山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建设特色体育公园,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等地建设健身步道。

同时,加大开放既有体育设施。鼓励通过无偿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费等优惠方式,将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闲置办公用房、福利设施、体育场地附属设施等提供给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性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三百三十日,且每周不少于五十六小时。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新建公办学校应当规划建设体育设施,设施应与教学、生活区域相隔离,并建有向社会开放的通道。

“怎么健身”有依据

《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结合实际开展居家健身和网络赛事活动。定期举办学生、老年人、职工、残疾人、农民等群体的综合性运动会,创新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支持开展具有民族民间民俗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对青少年健身,要保证学生每天校内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或者体育节,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条例》还明确地方政府应当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融合发展,推行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与疾病管理,支持在社区医疗机构中设立科学健身门诊,提高运动伤病防治能力。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场地预约、健身指导、体质测定、赛事活动参与等综合服务。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消费补贴等方式,对公民在特定全民健身设施内发生的健身消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年12月,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年)》,提出到年,建成国内示范、全省前列、具有福州特色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举步可就的场地设施,发展充满活力的健身组织,组织丰富多彩的赛事活动,普及科学有效的健身指导,推动多元多维的融合发展。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超过52%,城乡居民国民体质合格率达到93%,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70平方米,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4名,带动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亿元。

在《福州市“十四五”全民健身主要任务项目清单》中提出38项具体任务,包括充分利用“两江四岸”、城市公园绿地、边角地等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北江滨集跑步、步行、自行车皆可通行的城市慢行步道;新建智慧体育公园12个,新建改扩建体育公园4个以上;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1.0块、游泳健身场地0.48个;新建健身步道公里、室外智慧健身房10个;更新更换健身路径条,提升改造篮球场个;实现大中型体育场馆智慧化改造全覆盖等。

编辑: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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