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被取消的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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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到网友某小学招一个体育跑道,评标时评委发现,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为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以上,评委认为,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已被取消,因此认为招标不合法,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拒绝评审,问评委处理正确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个人认为应当搞清楚,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到底什么时候无效?

业界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号)文件规定,新资质标准自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自年1月1日起,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自动失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号),旧资质有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也就是自年7月1日起才自行失效。

个人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理由:建设部的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是针对于新旧资质换证的,而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涉及旧证换新证的问题,因此,不与过渡期相干。应自被取消之日起自动失效。

附:规定的原文表述

1、(四十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建市[]20号)

2、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年6月30日,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建市[]号)

搞清楚这个问题后,再来回答案例,个人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招标公告及发售文件截止时间为年1月1日以前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新旧法律法规交替时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

个人认为,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从旧及从轻原则

1、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

在无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原招标活动继续有效,评标委员会应当继续评审。

2、根据从轻原则

我国《立法法》第84条就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个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取消体育场地资质这一资格条件更有利于投标人原则来进行评审,比如说有一个投标人他是二级资质,此时不应当否决其投标。当然,事实上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无论是传统的纸质招标还是电子招标,资格条件达不到是不可能购买招标文件,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没有购买招标文件不属于一个响应招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理应被否决。同时,必须指出,在投标文件截止前,招标人有权根据政策变化,重新调整招标条件后重新招标,对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比如退还所收取的文件费用,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购买文件正常支出如差旅费、进餐费等。

二、招标公告已经发布,但发售文件截止时间在年1月1日之后,或者招标公告发布本身就是在年1月1日以后

个人认为,根据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从鼓励竞争的角度出发,招标人应当修改投标人资格条件后后重新招标,特别是对于年1月1日后,仍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具备已经被取消了的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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