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遂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截至12月20日,遂宁法院审结各类案件件,我们从中筛选出涉及食品安全、污染环境、护航经济发展等八起典型案例陆续予以发布。
案例四
周某、凌某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周某与凌某兰通过网络买卖USDT虚拟货币。年7月14日,凌某兰在周某处通过网络购买个USDT,双方约定每个USDT价格为人民币6.47元。同日18时35分,周某通过网络向凌某兰支付个USDT。同日18时53分至19时6分,凌某兰虚拟钱包中的个USDT被转出。后凌某兰拒绝向周某付款。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27日作出()川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30日作出()川09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表委员声音
市政协委员张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上涌现多种多样的投资产品,网络交易愈加活跃,但是大部分投资人因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的理财知识,普遍存在跟风、盲目投资的情况,进而血本无归。通过该案的审理,让投资人明白“享有收益”的同时也要“自担风险”,投资时要保持理性和警惕,鉴别并抵制非法、不合规的投资活动。
案例五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诉邓某明等7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年1月,邓某明等人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漏设施的土坑和池子中,池子中的废水溢出后被排放至农用地中,导致附近的生态环境遭到污染。邓某明等人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相关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年5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邓某明、万某等7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53.8万元、治理方案勘察费用及设计费用6万元,共计人民币59.8万元。年11月四川洁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射洪市生态环境局及射洪市曹碑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以及邓某明、万某、胥某山、钟某仕、施某共同委托的胥某山之舅邱某贵共同见证下,再次对案涉麻黄素生产现场进行勘测。后该公司出具《射洪市曹碑镇麻黄素提炼点废水及土壤治理工作方案》,该方案的鉴定意见为,废水堆存于10个池子里面,共存废水.4立方米;经检测分析,该地产生的废水需及时处理,防止外泄扩散,费用合计59.8万元,包括勘察费用2万元、方案设计费用4万元、环境污染治理费用53.8万元,合计59.8万元。其中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包括一体化设备费用9.8万元、污泥脱水设备费用4.2万元,设备安装及拆除费用4.0万元、运行费用18.0万元,危废处置费用17.8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27日作出()川09民初43号民事判决:邓某明、万某、胥某山、钟某仕、薛某玲、施某、邓某兴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治理方案勘察费用及设计费用13.4万元、11万元、9.8万元、6.1万元、6.1万元、6.1万元、7.3万元。七被告对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治理方案勘察费用及设计费用合计59.8万元互负连带责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27日作出()川民终号民事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表委员声音
市政协委员唐祥丽:
本案是七名被告人共同侵权,法院不仅只对七被告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进行了认定,对其内部各被告应当具体承担责任的份额也进行了划分,更有利于案件的最终解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本案充分体现国家公权力利用法律保护环境的决心,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彰显了法院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也向社会公众传递了《民法典》“绿色条款”精神。
案例六
四川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年8月,四川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中电西南公司)承建大英县某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过程中,中电西南公司将专业部分分包给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世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电西南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因工程计量及瑕疵问题产生争议,三分包公司于年5月将中电西南公司起诉至大英县法院,经审理,判决中电西南公司应支付中宇公司、世信达公司、华西装饰公司三分包公司工程款为万元、万元、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生效后,因中电西南公司未按判决支付工程款,三分包公司于年5月、7月分别向大英县法院申请强制行。
裁判结果
执行立案后,执行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冻结了公司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三辆汽车、对被行人的办公楼进行了查封。账户余额无扣划价值,汽车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行人办公楼进行拍卖。经过调查,被行人的办公楼设定有抵押,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认可债务已清偿,未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现处于出租状态,每年有50余万元的租金收入。大英法院启动处置程序,网络询价价值为元,决定以元的价格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一拍的时间为年9月5日上午10点。年8月8日,抵押权人向法院反映,由于抵押权人经办人员变动,债务清偿不属实,至年8月2日,被执行人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本息共计.56元。由于处置财产评估价严重低于抵押债权,系无益处置,大英法院立即从淘宝网上撤回司法拍卖,并将无益处置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非常不满,如果用租金收入支付案款,执行到位时间将非常长,案件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面对这种情况,执行局召开研讨会,纠纷发生在中电西南公司承建大英县体育场馆项目期间,中电西南公司是否在项目上还有应收款项,执行局立即派员到发包方进行核实,核实得知,中电西南公司与发包方也存在争议,但已进行了诉讼,一审判决发包方应支付中电西南公司应支付各项款项余万元,判决尚未生效,现处于二审审理中,大英法院立即裁定扣留中电西南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限额万元,并请发包方协助执行,发包方同意判决生效后,将应支付的款项转至法院,执行案件有了转机。8月23日,大英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工程发包方进行协商,执行法官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存在的困难、风险,案件的预期效果,有望在年底全部执行到位。发包方表示如二审判决生效后,会积极支付应付款项。申请执行人对大英县法院的执行工作予以充分肯定。约谈中,大英县法院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与双方进行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提取被执行人的房租收入,用于被执行人日常经营开支,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卡冻结,保持车辆、房产查封不变,但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经过法院协调,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影响降到最低,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表示感谢。
代表委员声音
省人大代表蒲晓鸿:
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工作永恒的主题,但执行过程如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却体现执行水平。该案被执行人身陷“三角债”,如果强制执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会造成被执行人难以弥补的损失,也不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大英法院审理时,从多角度考虑,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将被执行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通过逆向思维,反推案件发生的根源,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让申请执行人看到希望,避免了因强制执行造成双方皆伤的局面。
原标题:《年度盘点案说②丨遂宁法院公布年度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