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突出北京特色,条例草案对推动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和“双奥之城”独特优势等融入公共文化服务进行了规定。同时为保障优质公共文化服务惠及更多市民群众,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延时、错时、夜间开放,鼓励国家机关和学校等向公众开放其体育文化设施。
从新闻报道中,我们能看到两个比较有意思的词,一个叫做“规定”,一个叫做“鼓励”。可以进行规定的就是“推动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和双奥之城独特优势等融入公共文化服务”,因为这些都是北京市自己的政策和举措,完全可以从政府的高度进行直接的规定。而“鼓励”一词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学校”,针对的事情则是鼓励他们将自己的公共文化设施拿出来向社会开放。两个词汇的变化,可以看的出北京市在具体举措上的无奈,但是也能看出正在尽最大的努力进行协调。因此,对于北京市能直接“规定”的举措,笔者就不在此过多评论,对于“鼓励”层面的问题反而比较有意思,值得做一番探讨。因为“鼓励”一次的弹性太大了,就好像政府公文里经常出现的“原则上不得”“除特殊情况外”等等词语,一旦开了口子,那就是可上可下的问题了,至于是取上限还是取下线,那就是看协调的能力以及为民办事的决心了。
在北京,想要开放机关和学校等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文化设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甚至是比别的城市要更复杂。因为作为首都,这里除了有北京市直接管理的机关、高校和中小学校之外,还有大量的中央机关和北大清华等根本就不归北京管理的高校。姑且先不说后者,就说前者吧。从年奥运会之后,国家体育总局也没少发过文件,类似于鼓励机关和学校的体育公共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观点。但是基本都是雷声大雨点小。一方面,本身就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强制要求;另一方面,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大多数的机关和学校出于安全的考虑,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基本不会对外开放的。再者,目前有些高校的公共设施在疫情之前还是有条件地进行对外开放,比如在不用的时间段给一些体育培训机构有偿使用。而对于中小学校来说,随着八项规定和反腐工作的加强,对于中小学校来说,没有几个校长会冒着危险去开放公共设施,收取那么点费用,反正教育经费也足够使用了。
在这份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中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同时,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管理单位应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配置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设施、设备,提供适合其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这些要求看上去都很美好,但是在执行层面上真正要落到实处的话还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要想将好事办好,将好的政策转化成好的惠民成果,还必须要有科学的设计和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