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因其密集的人口、为数众多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成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发生地,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纠纷样式各态,无论是学生自身原因受伤、与其他学生打架还是私自离校发生事故,学校几乎都难逃赔偿之责,更有甚者,学生自行摔伤,责任学校全负。有鉴于此,笔者通过收集裁判文书网江西法院裁判的年1月1日至今的学习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进行系统梳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归纳常见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缘由,并针对这些法律风险提出合规改进意见。
总
笔者注:本文所引用的裁判文书均援引裁判文书网,检索条件为学生(全文)、学校(当事人段)、人身损害赔偿(关键字)、江西省(法院省份)、判决书(文书类型)、案件类型(民事案件)、.1.1-.3.22(裁判日期)。根据以上条件共检索到67篇判决书,有效文书53篇。
为有效提取法律要点,笔者对内容进行了提炼,故本文中受害者(人)与原被告并不对应,加害者(人)也并非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赔偿责任人,学校仅称为学校而不以侵权人冠之,其余单位及个人分别以同学、旅行社、公司等简化,望观者仔细辨别。此外,由于案例内容极多,笔者只能进行简化,针对出现的情况进行提取分置,本文所出现的要求性内容,都是裁判文书中判责的理由。
一、概览
53份裁判文书中,学校平均担责47%。其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共有六份,而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仅有四份。事故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以受害人自身危险行为、自身疾病、摔倒致伤、与他人打斗、体育运动致伤为最多,此外还包括自伤、自杀、教师被学生打伤等不常见的发生原因。而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则大部分出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体包括未制定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学校设施问题、活动管理不到位等。大部分其实学校并无多大过错,然责任承担比例却极高。
笔者将以体育相关问题、校内场地设施问题、学校规章制度及安全教育、提前出入校及寝室管理、学校组织承办活动、对可能的风险的防范为主体,辅之以不同主体、自杀自残、安保公司、退还学费等内容为展开,嵌入相关案例的裁判理由内容阐明法律风险,提出改进意见。
二、法律依据解读
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案例中体现为侵权责任法内容,但在现在已被统合到民法典(本文对所有法律规范均以简称书之,望读者仔细分别)之中。
1.当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发生事故(仅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不以此为法律依据)时,应当区分受害主体和侵害主体。
(1)侵害主体为校外第三人时,应当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的解释,此处的第三人不包括本校学生。换言之,本校学生间打斗事故,学校不仅承担补充责任,而是援引其他条款承担更重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侵害主体为学校、本校学生教师或其自身行为时,需要区分援引。
当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八周岁或者完全不能控制、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应当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也即除非学校证明自身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责任。
当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八周岁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应当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即受害人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才承担责任。
故,学校是否担责,很大程度上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及习惯等审查学校是否进行了合规管理、教育。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事故时,不能援引以上条款,但是可以援引一般条款也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条款。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当双方均无过错时,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划分。换言之,公平的双方平摊。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分
三、体育相关问题。这一问题共有十四篇文书涉及。
第一,篮球、足球等存在一定风险的体育项目在学校属于非常常见的运动项目,大部分学校都设有篮球场、足球场。一般来说,达到一定年龄且有辨认控制能力的学生自行进行的篮球、足球运动,其自己能够预知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只要学校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提供无损的体育器材,有已落实的应急措施、对校内重要场所给予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