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③
文明立法,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现实需要,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方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于年11月9日通过的《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年1月16日批准,将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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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文明行为规范。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刊播公益广告的义务,可以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的形式,宣传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曝光不文明现象,积极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设施建设和管理: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无障碍停车位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垃圾分类存放清运等公共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景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治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大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公共设施。
第二十八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一米线”、禁止吸烟标识、无障碍通道及引导标识,合理规划第三卫生间及男女厕所比例,配备公共饮水设备、爱心座椅、母婴室、公共厕所、无障碍卫生间、轮椅、自动体外除颤仪、急救药品等便民设施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标准科学设置厕位比例和厕位数量。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设和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三十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内设公共厕所、停车场等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一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对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等先进人物进行表彰或者奖励,在入户、入学、就业、住房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优待、困难帮扶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给予优待。
来源:佛山市文明办
编辑:钟俊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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