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施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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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大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年2月18日修订通过,于年3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全文↓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三条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体育、美育、劳动、国家安全、法治、健康等教育,加强中国共产党历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树立正确的成才观,优化完善评价理念,培养未成年人健康体格、人格、性格,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求助、投诉、举报及相关意见建议,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落实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条本市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适宜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与其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学会自主管理时间,增强自理和自律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应当立即寻找;发现涉嫌引诱、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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