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网11月30日讯近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该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参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依据。“十三五”以来,我省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有序推进,构建了较好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但仍面临投入不足、供需脱节、服务效能不高等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对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出了新的决策部署,“十四五”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对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我省制定一部符合四川省情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地方性法规,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在条例的立项、调研、起草、审议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落实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切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委宣传部、司法厅、文旅厅等部门紧密协作,充分发挥立法工作者、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的作用,广泛开展调研,多次就重点问题和重要制度设计进行专题研究,多次将条例草案征求省级部门、市(州)及公众意见,多次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类文化体育协会、新文艺组织、新媒体、民间博物馆等单位座谈,广泛了解情况,深入听取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论证和修改完善,确保立得住、有特色、可操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协调有序开展,形成合力,条例明确提出公共文化服务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面向基层、共建共享的原则,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职责作了细化规定。
(二)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体育产品、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同时对公共文化设施做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展示场所)、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三)强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应当规划建设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规定公共文化设施拆除、重建、改建等程序,细化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制度;同时总结我省应对“5·12”汶川特大地震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验,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四)细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措施。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明确政府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强调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面向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服务供给;结合新形势,细化公共文化数字化和网络建设内容,采取措施实现全省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细化公共文化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教育、科技、旅游融合发展的相关规定。
(五)细化激励社会力量参与。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机制、保障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捐赠、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内容,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运营和管理。
条例还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监督管理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细化规定。
四、主要特点
(一)适应发展新要求,着力打造四川特色公共文化服务
一是适应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二是适应乡村振兴和乡镇区划、村级建制调整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提升改造纳入城市改造范畴,整合各类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活动项目组织、服务资源配送等,打造具有鲜明特色和人文品质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同时对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作了细化规定。
三是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度。完善乡村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
四是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衔接《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明确将传承弘扬红色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立足四川历史文化特色,衔接《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等法规,明确将传承弘扬古蜀文明、巴蜀文化、藏羌彝文化等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挖掘整理利用古蜀文明、巴蜀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二)多措并举,践行法规有效实施过程中的人民民主
一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为适应党和国家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设施建设运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对“社会参与”作了专章规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全民共享。
二是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和向社会公布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征求公众意见;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反馈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并将征询反馈情况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供的依据,提高公共文化服务针对性、精准度。
三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全民共享。为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促进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更好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条例规定推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普及法治文化,促进法治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进网络等;促进全民艺术普及,建立国有单位与社会力量联合普及工作机制;鼓励和规范基层群众性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三)适应老龄社会和未成年人保护需要,细化完善为“一老一小”的有效服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对“一老一小”特别是中小学生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根据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工作等意见精神,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专业艺术工作者、专业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常态化开展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专业文化体育培训、指导等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文化体育组织为学校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普及艺术、体育运动技能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学校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同时细化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同步建设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便利设施;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组织和扶持不同类别残疾人开展或者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四)形成合力,强化监督保障
为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工作保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公共文化经费支出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评价约束机制,提升购买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