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固定总价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期
1.1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开工;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_________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________天。
第2条图纸。
第3条甲方、乙方驻工地代表。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安全文明施工。
4.1乙方应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管理及装修总包方现场的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乙方应定期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不得要求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做好技术交底,并将交底资料报甲方及装修总包方各一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关键部位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施工期间若出现安全事故或施工伤及他人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3乙方在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生产人员的劳动保障等方面均需乙方自行按国家或地方规定执行,否则由此引发的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和责任的,均由乙方负责。
4.4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造成施工现场被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停工的,每停工一天,向甲方赔偿元/天停工损失费。
4.5对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甲方、装修总包方合理安排,违反工地安全纪律,甲方有权视情况轻重,要求乙方支付元—元/次的违约金。违反工地安全纪律情况严重且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预计总价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6乙方不得在工地上自己方人员之间或与甲方、装修总包方、其他施工方等斗殴吵架、聚众闹事,如有发生,不论责任,乙方每次支付违约金元;不得盗窃公、私财物,违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0~元,严重者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甲方工作和责任。
5.1甲方委派联系人,负责联络甲方各相关部门,协调乙方与其他交叉承包单位等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并监督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安全。
5.2甲方提供乙方水、电接驳口,接驳费及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5.3提供相应部位施工图电子版(乙方提供甲方审核后的深化图纸);
5.4合同签订后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天内予以确认。
5.5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第6条乙方工作和责任
6.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6.2严格执行市、区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6.3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所有材料及施工、人员管理,乙方需自行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等工作,保护工人人身安全和成品完好,若出现相关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应自行复核施工图并负责图纸的深化设计,确保符合相关规范,若有修改或优化,由乙方负责提供修改图纸报甲方审查确认。
6.5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要求、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甲方的工期进度计划(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人力、物力,科学安排,确保工期按计划完成。
6.6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技术工种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持证率达到%。
6.7接受甲方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6.8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9施工期间电,水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使用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6.10、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与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及其它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验收交付甲方之前,应做好对甲方、其他施工方已完成、未完成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设施等的安全防护,若有损害乙方或予以修复、或赔偿相应损失,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6.1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双方根据计量表具(甲方提供接驳点,乙方自行安装计量表具)数据结算。
第7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7.1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关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
7.2工程具备隐藏或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重新通知验收。
7.3甲方有权利要求对隐蔽的工程重新检查,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7.4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8条设计变更。
8.1本工程原则上无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8.2如甲方要求进行变更的,变更联系单经甲方确认后,实物工程量按实调整,工程量根据双方确定的价格清单相同的计算规则按实计算。
8.3变更工程量的单价,价格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按相同子目的单价调整;有相似子目的,按相似子目的单价换算后的价格调整;合同清单无相同或相似子目时认质认价确定。
8.4变更工程量增加的,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价格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的变更。
8.5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格。
第9条工程价款及结算。
9.1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约定分/次向乙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
9.2合同单价和合价中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清运费、测试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保修费,保险费,成品保护费,测量放线,安全劳保用品、各种工具用具、测量工具等费用,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金。
9.3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开具并提交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国家税法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执行),否则甲方可暂停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施工进度。
9.4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和责任的由乙方负责。
9.5乙方应派专人或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发票及时送达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因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无法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抵扣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税款金额两倍的违约责任,且不能免除其重新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9.6本工程结算总价按经甲方确认的结算书进行结算。本合同款项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收款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
收款银行:
开户号:
第10条材料设备的供应。
10.1乙方按双方约定的《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2乙方应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3因材料质量发生的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10.4相关材料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及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需经甲方初审确定后使用,但由此亦不能免除乙方对材料质量及本合同约定、报价文件中所确定相关约定的标准的责任。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未能按实结算或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及达到标准。
10.5组织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按计划进场,并作好保管工作。
10.6施工机械准备: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施工方法、施工机具、设备的要求和数量以及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编制施工机具设备需用量计划,组织施工机具设备需用量计划的落实,确保按期进场。
第11条违约。
11.1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付工程款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当违约责任。
1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乙方施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乙方按0元/处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无条件负责修复整改(整改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延误工期仍需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如乙方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并加收产生费用%的管理费)甲方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追偿。
11.3由于乙方原因如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每逾期1天,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如乙方延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负责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1.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指挥,服从现场的安全管理和规定。如不服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0-元)/次的违约金。
11.5经甲方确认后的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否则每更换一次人员支付违约金0元;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6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依约或者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或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乙方提前终止履行本合同约定主要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的款项予以退回。
第12条质量保修
12.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双方根据国家有关保修的具体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自本工程竣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之日起算。
12.2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不能修复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加收产生费用金额%的管理费)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13条退场条件
因乙方整改两次仍不合格或质量不合格却拒绝处理、工期达不到要求等其它原因导致甲方要求乙方退场,乙方必须满足的退场条件:
1、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2、三日内撤离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及设备;
3、退场前所做且已验收合格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支付,付款进度按合同约定节点进度付款(扣除违约金)。对未达到付款节点的已验收合格的项目,待接手单位完成该部分节点后再行支付(扣除违约金)。
4、退场单位对所做合格项目部分仍负有保修责任,因此付款时仍应扣除质量保修金。
5、其它双方约定的条件。
第14条争议。
14.1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14.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出现本合同第13条的情形的,双方须按照本合同第13条、14.1的约定进行处理,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任何行为诋毁、影响、损害或变相诋毁、影响、损害另一方及个人、关联单位及个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经营、商誉、名誉等行为,否则受害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同时加害方应向受害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引发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
第15条其他。
15.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章起生效。
15.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5.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本合同;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5.5本工程招、投或议标文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合同理解有歧义或矛盾时,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补充及解释,如两者有冲突时按本合同执行。
15.6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7甲乙双方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