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律师相之灰色篇

做仲裁员快二十年了,遇到了很多的人,碰到了很多的事儿,其中难免有一些让人唏嘘感慨的,趁着闲暇把它们从脑海中捡拾出来,跟大家闲嗑一会儿。

PART1/变味儿的管辖异议

周一的早晨,离九点钟的仲裁案开庭还有十多分钟。我刚走进K仲裁委员会的庭审会议室,书记员就迎了上来:“庄老师,今天的案子可能开不了庭了,被申请人刚刚提交了一份管辖异议申请书。”接过申请书,我仔细地读起来。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

申请人广州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运动场面层材料购销安装合同》(应读:运动场’面层材料,笔者注。),约定产业公司向工程公司供给体育运动场用的塑胶材料、胶水及相应的辅材若干并负责安装,交货地点在昆明,交货并安装后30日工程公司支付货款。之后,产业公司完成了供货和安装,但工程公司在运动场地已交付给发包人学校使用近一年后,仍拖欠20余万元货款不付,故产业公司提起了仲裁。

工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主要理由是:《运动场面层材料购销安装合同》对价款、施工时间、施工安装的条件及维修期限作了约定,因此,这份合同的性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即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任何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工程公司的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仲裁制度是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协议的存在,就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而且《仲裁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但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中并没有专属管辖之说,否则,就与仲裁的自愿、协商的基本特征相悖了。

工程公司的代理律师是个小姑娘,从执业证上的记载看,执业刚满三年。作为首席仲裁员,我把仲裁庭合议的这个意见跟她交流,同时告诉她三位仲裁员都有工作,凑在一起的时间不容易,对方律师从千里之外的广州赶来,时间、精力、金钱的支出都将浪费,希望她能够撤回申请或者接受仲裁庭的口头驳回决定,案件继续开庭进入实体审理。她说:我知道,但我方就需要一份书面的决定。同时还拿出了一份三天前(即上周五)下午人民法院收到工程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和合同复印件的诉讼材料接收单回执,表示她也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要等待法院立案庭的裁定。

她微微扬起脸,反问我:这不是我方的权利吗?!

刹那间,我明白了:工程公司的目的就是要拖延时间啊!

本来,我还想质问青年女律师: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早在开庭的三十多天前就已送达,为什么不提前一点提出申请,偏偏要在开庭前的十分钟抛出这些材料,让各位仲裁员及对方代理律师徒劳奔波?也硬生生地憋回去了。

出于审慎考虑,仲裁庭决定还是先下达驳回管辖异议的书面决定后,再另行通知开庭时间。

再次开庭前两天,恰逢台风“山竹”肆虐我国东南部沿海地区,受其影响,广州出港的航班全部停运,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买不到机票,开庭时间只得又一次延期。

天助工程公司!青年女律师的小计策再一次发挥了效果。

该来的终归要来。拖了近半年后,案子有了结果:工程公司被裁决全额支付拖欠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

每当回想起那位青年女律师嘴角洋溢着胜利的微笑走出仲裁庭情景,我的心里不由泛起一丝悲哀和失望:这难道就是年青律师学到的所谓诉讼技巧和“胜诉高招”吗?!这种损人不利己的做法真的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吗?

PART2/咆哮的回避申请

“我要提回避申请!申请仲裁庭全部回避!”一位三十岁上下年纪、戴着金丝眼镜、相貌斯文儒雅的男士猛然拍着桌子站起来,冲着三位仲裁员吼叫着。

他是一起案件中被申请人一方的代理律师。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河南某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通航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执行在内蒙古的飞行业务,遂将该飞行任务转包给云南某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通航公司”),年7月,两公司签订了《直升机飞行业务转包协议》,由云南通航公司执行用机单位指派的飞行任务,河南通航公司向云南通航公司支付飞行业务费。合同签订后,云南通航公司依约开展了飞行业务。双方签订《直升机干租结算单》(干gān租,指仅提供航空器而不提供飞行机组的租赁,笔者注。),确认了应支付的飞行业务费金额。但河南通航公司经多次催收仍不付款,云南通航公司遂申请仲裁。

河南通航公司工商注册的登记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号”,在《直升机飞行业务转包协议》上记载的联系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万达广场×座×室”。

仲裁委工作人员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两个地址均寄送了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查询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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