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体育馆楼顶坍塌事件,哪些主体可能

7月23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第34中学一个体育馆楼顶发生坍塌。截止7月24日上午10时许,最后一名被困人员已搜救到,已无生命体征。此次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事故调查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中。

那么在本次事故中,哪些主体需要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1.民事责任

本案中,如果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就属于不可抗力,例如地震、台风等情况破坏了体育馆并造成坍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若非不可抗力,那么相关主体就要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中体育馆坍塌事件可能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等责任主体。原则上,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法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就应当由两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假如体育馆的坍塌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等主体的行为相关,则由这些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设计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是指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单位则是指受建设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本罪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具体而言,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包括建设单位提供或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设计单位删减配套的安全设施,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指出等等。

从结果来看,本罪要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例如,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案中,如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则相关单位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是指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例如对学校校舍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责任的学校领导和学校上级机关、有关房管部门的主管人员。本案中,如果有相应的行为,则责任主体是体育馆的安全责任人员。

本罪行为是存有安全隐患的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本案中,如果安全责任人员明知体育馆作为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则属于不作为。

在重大伤亡事故的判断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具体情形包括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要发生重大伤亡结果,没有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未发生人员伤亡,仅仅导致了部分财产损失,都不构成本罪。

因此,本案中,如果体育馆存在危险,体育馆的安全责任人员明知其有危险,而仍然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此时体育馆的安全责任人员就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就本案情形而言,如果本案存在体育馆的工程质量问题,那么若负责工程验收等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要求予以验收,则这些行为就属于玩忽职守行为。

从结果来看,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或是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抑或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均可以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中,若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前存在严重违背职责的行为,并达到前述死伤、财产损失的标准,那么就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

此次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hy/7101.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