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此证?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经营游泳馆、滑雪场、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需要办理此证。
二、申请条件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以游泳场所办理为例)
申请书;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提供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检查出具检测报告,检查结论为合格;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
6、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游泳服务”或“游泳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