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广场,街头游园是市民休闲娱乐健身的好去处。
5月13日,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征集《十堰市城区公园广场文明管理规定》修改意见。
为规范公园、游园、广场管理,给市民提供和谐、舒畅的休憩、娱乐、健身环境,年11月,原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十堰市城区公园广场文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市城管执法委自年12月启动了《规定》的修订工作。经参考、借鉴外地城市先进经验,结合十堰实际,特别是“创文”要求,我委拟定了《十堰市城区公园广场文明管理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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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共有5章38条,小编梳理出要点,一起看看吧!
十堰市城区公园广场文明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总则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园广场,是指十堰城区范围内,公共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公众休憩、观赏、娱乐,开展科普、文教及健身等活动的开放性城市绿地。
公园广场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实行免费开放。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政府制定的权力清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应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养护、公用设施管护、环境卫生保洁、安全秩序维护等相关规章制度,保持园内绿化美观、环境整洁、设施完好、秩序良好、管理规范。
规划与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广场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变更的,需经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
公园广场内禁止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已建成的与公园广场景观不相协调的,应当按照公园规划的要求拆除或者逐步改造。
公园广场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等自然、人文条件,其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公园广场的自然风貌景观等相协调;此外公园广场建设还应考虑游客需求,配建相应的停车、视频监控、公厕、安保、坐椅等相关设施。
管理与服务
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保洁、养护和安保人员及设施器材;
(二)保持园内绿化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秩序维护;
(三)管理园内文娱健身活动、配套商业服务等;
(四)负责园内动植物保护、培育工作;
(五)制止破坏、占用园内公用设施、绿地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
(六)引导公众文明游园,劝导不文明行为。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
(七)配合做好公益活动宣传;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公园广场周边的流动摊贩、交通堵塞、流浪乞讨人员等管理;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园林绿化养护方面,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定期进行浇灌、施肥,确保苗木生长旺盛,枝叶健壮,叶色浓绿、树形美观;
(二)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定期修剪,无死枝病枝,留枝均匀,疏密合理,剪口平滑,通风透光,保持树形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三)花坛(台)、草坪、绿篱等及时补植,确保无杂草,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污物、垃圾等;
(四)按季节变化合理摆放、栽植时令花卉。花色要鲜艳靓丽、搭配合理,定期养护;
(五)做好树木花草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无病虫危害症状,无药害现象。
公用设施管护方面,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范围图、游览示意图、游园简介、须知、停车导视图;园内醒目位置应当设置文明标识标牌(含文明告知、文明规劝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益广告、景观小品等;
(二)建(构)筑物以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运转正常;定期排查园内设施情况,及时维修更换;
(三)灯饰、喷泉等设施应定期开放;
(四)设立便民服务点为游客提供便民服务。并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