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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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

(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风险防控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校舍和其他设施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地震、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园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学校安全、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支持播出或者刊发有关公益广告,引导全社会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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