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潍坊市教育局发布《关于推进学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用于指导和规范学校(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培训机构)扎实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意见》指出,学校要坚持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实现学校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学校要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要通过构建“双预机制”,使学校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学校本质安全水平,完善长效化精细化风险防控机制,有效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保障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潍教函〔〕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教育局(公共事业局、教体局、文教局、社管局),各直属学校:
近年来,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安委会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两个体系”。为落实上级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决策部署,提升我市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完善长效化精细化风险防控机制,在学习借鉴其他领域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对学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用于指导和规范学校(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培训机构)扎实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总体要求
学校的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潍坊市校园安全风险清单》(最新版为年11月修订印发),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
学校要坚持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实现学校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三、工作依据
下列文件(其全部或部分内容)是抓好学校安全管理教育,构建“双预机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依据所注日期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依据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一)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二)国家相关规定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32号,年12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35号,年4月)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3号,年4月)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11号,年10月)
5.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年3月编印,其中包括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职责)
6.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6号,年11月)
7.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38号)
8.教育部等10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年6月)
9.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年6月发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年12月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8条)
10.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国办发〔〕9号,教育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年2月转发)
11.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教体艺〔〕3号,年4月)
1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13.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年9月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年12月教育部30号令修改)
14.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号,年11月印发,年1月1日施行)
15.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年9月发布,年11月1日起施行)
16.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教基一〔〕8号,年9月)
1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通知(教基一厅〔〕2号,年2月)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年11月)
19.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基一〔〕10号,年8月)
20.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号,年3月)
21.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4号,年11月)
22.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外监〔〕26号,年4月)
23.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4号,年8月)
(三)省级文件
1.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87号,年9月)
2.《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食药监发〔〕3号,年4月)
3.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7号转发)
4.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厅办字〔〕10号,年2月)
(四)市级文件
1.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
2.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联防联控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84号,年6月)
3.《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潍教字〔〕43号,年7月)
4.《潍坊市学校安全保卫干部管理办法》(潍教办字〔〕67号,年6月)
5.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全市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的通知(潍教办字〔〕34号,年5月)
6.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潍教办字〔〕82号,年8月)
7.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教办字〔〕45号,年8月)
8.市教育局印发《潍坊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年修订)》
9.《关于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意见》(潍教办字〔〕19号,年8月)
10.《潍坊市校园视频监控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潍教函〔〕19号,年3月)
11.《关于调整潍坊市教育局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的通知》(潍教函〔〕号,年9月)
12.《关于加强警用器械管理使用的通知》(潍教字〔〕23号,年6月)
13.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统一学校安全保卫室标识的通知》(潍教字〔〕24号,年6月)
14.关于印发《学校消防安全治理标准》的通知(潍教函〔〕72号,年5月)
(五)校车文件
1.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年4月)
2.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印发《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教基一〔〕9号)
3.《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年1月发布)
4.潍坊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潍教字〔〕16号,年6月)
5.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校车管理档案的通知》(潍教明电〔〕号)
6.潍坊市教育局等19部门《关于调整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潍教字〔〕23号,年10月)
7.关于印发《潍坊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潍校车办函〔〕1号,年9月)
四、术语和定义
(一)风险管控
1.风险: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发生的概率。严重性,是指事故(事件)一旦发生后,将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风险=可能性×严重性。
2.可接受风险:降至可容许程度的风险。
3.危险源: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在分析造成伤亡、影响健康、导致疾病的因素时,危险源可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
4.风险点:指风险伴随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特定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进行的伴随风险的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5.危险源辨识: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分布和特性的过程。
6.风险评价: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分级,研判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确定风险是否降至可接受。
7.风险控制措施:学校为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针对该风险而采取的相应控制方法和手段。
8.风险信息:风险点名称、危险源名称、类型、所在位置、当前状态以及伴随风险大小、等级、所需管控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一系列信息的综合。
9.风险清单:学校各类风险信息的集合。
(二)隐患治理
1.安全隐患:简称隐患,又称事故隐患,是指学校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场所现场类隐患。了解隐患分类有助于把握隐患的具体事项。
场所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及应急设施;供配电设施;卫生防护设施;现场其他方面。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资质证照(如民办学校是否有办学许可证,学校食堂是否有经营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管理档案;安全投入;应急管理;卫生基础管理;其他安全管理。
3.隐患排查:教育部门、学校组织安全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教职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存在的安全风险对学校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4.隐患治理:即隐患整改,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5.隐患信息:即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
(三)分级
1.分级范围:安全管理的分级包括对风险进行分级,对风险的管控分级负责,对隐患进行分级,对隐患的治理分级负责,对事故的分级,对突发事件的分级等。
2.风险分级:通过科学、合理方法对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一般分为1-4级,分别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风险分级是风险分级管控的基础。
3.风险分级管控: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管控层级进行管控。层级是指学校的组织管理架构。
4.隐患分级:根据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课、搬离,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根据隐患分级情况确定整改的负责层级、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5.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6.事件分级:《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应急预案中有具体分级标准,学校的应急预案应对应上级预案及其分级标准。
(四)其他
1.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范,防控学校安全风险和排查治理隐患,建立预防机制,规范师生行为,使学校各项制度和活动符合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持续改进,建设安全校园。我市学校主要依据《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进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法》中,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等。为防范学校安全事故,要将学校整体作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风险防控。
五、工作方法
(一)风险与隐患的关联。即使防控到位,事物也存在风险;防控不到位,加大事物的风险;防控不到位既是风险也是隐患。例如,学生同一时间上下楼梯存在拥挤踩踏的风险,如果各项措施防控到位,就不存在隐患。防控不到位,加大拥挤踩踏的风险,例如:对学生没有进行教育、楼梯狭窄、通道有障碍物、低年级学生上下楼没有值勤老师看护、楼梯护栏不牢固、通道晚间照明不足等,这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因素既是风险,也是隐患。
(二)风险与隐患的动态性。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不能一劳永逸,需要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