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市住建局、应急管理部等,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目前为止,湖北、河北、重庆、上海、嘉兴、宜昌、山西都已发文禁限外墙外保温系统。
近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
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不得擅自修改、降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和节能指标。
施工单位对进场的建筑保温材料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监理单位不得同意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保温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设计单位严禁采用国家、地方禁止使用的建筑保温材料,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降低节能标准。
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燃烧性能等级分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的要求。
加强监管:
对建筑保温材料节能性能不符的不予通过节能验收。
凡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与强制性设计标准不符的不予通过消防验收。
其它:
鼓励采用A级不燃建筑保温材料,特别是在既有建筑提升改造中宜采用A级不燃建筑保温材料进行设计和施工。
各级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对违反“承诺告知”的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应急管理部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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